刑滿釋放不去報道可以,因為刑滿釋放後,犯罪分子已經恢複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刑滿釋放人員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監獄法》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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