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公安機關放人程序是: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内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