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處理”即為有獨立的、完全的處置事務或财物的權力。
“全權擁有”即為排除他人對财務的所有權。
全權處理包括:
1、代表委托人向相關部門了解案情、維護其合法權益;
2、代表委托人收集相關證據,向相關部門提出請求;
3、代表委托人向相關部門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
4、代表委托人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簽收法律文書、代為簽署和解協議、有關文書等;
5、代表委托人代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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