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屬于勞動合同順延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的法定順延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但如果雙方不能就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或者女職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将原勞動合同延續至“三期”結束,而不能以懷孕女職工未續簽勞動合同為由終止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處于三期内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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