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系指将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無子女,有撫育的能力,未患不應當收養的疾病,年滿30周歲。
《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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