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财産包括,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産、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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