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後,遇到男方不讓看孩子該如何處理,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如果在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女方對孩子的探視權,但是實際履行中,男方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進行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探望權利方面,法院強制執行一般隻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一方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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