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及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具體如何賠償,須根據傷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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