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衛生計生委等12個部門聯合出台了《關于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于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做出了明确規定:
一、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未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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