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二)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
(三)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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