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複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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