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公司允許外資并購。
外資并購也稱并購投資,範圍包括外資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直接通過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産的方式并購境内企業。
外資并購是與新建投資相對應的一種投資方式,本質上是企業間的産權交易和控制權的轉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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