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基本理論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審計環境、審計目标、審計假設和審計基本概念體系。
1、審計環境:是指能夠影響審計産生、存在和發展的一切外部因素的總和。審計環境分為四類環境,分别是:政治環境、法律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審計組織環境。
2、審計目标:是指在一定的曆史環境下,審計主體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境地或最終結果。作用為可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以及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基礎。
3、審計假設:是指根據已獲得的審計經驗和已知的事實,并以已有的科學理論為指導,對審計事物所産生的原因及其運動規律做出推測性的解釋。
4、審計基本概念體系: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的基石,是指導審計實踐的路标。審計基本概念體系包含三個準則即一般準則、外勤工作準則、報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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