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沒有案底。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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