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有有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沒有戶口本,也可以進行登記結婚,隻需要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戶口證明,這個證明可以代替戶口本的作用。準備好戶口證明,就可以去雙方中任意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會依據其證明給雙方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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