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的軟件計入無形資産,然後進行攤銷處理,按預計的使用年限來攤銷。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1号)第一點第五款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确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适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從會計角度而言不同的軟件使用年限不同,所以可以根據預計的使用年限來攤銷,預計使用年限需要企業估計,一般來說實務中多數企業都是按10年來攤銷的(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形資産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是上面2008年1号文件中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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