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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7 05:26:04

  拒絕收房的法律依據如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按套内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産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内(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産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産權歸買受人。産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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