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是不能抵押的,所以開發商應該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後才能辦理抵押,不是先抵押後辦理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财産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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