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因過失傷人賠償的法律法規?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何金燕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關于因過失傷人賠償的法律法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何金燕
濫用遠光燈是一種令人頭疼的“馬路公害”,雖照亮了自己的路,卻晃花了别人的眼。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多方都會遭受損害。民法典明确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駕駛員濫用遠光燈造成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脫得了幹系?7月16日,慈利縣人民法院法官楊妮亞接受了記者采訪,對此進行解讀。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2018年4月25日淩晨1時許,高某無證駕駛小車,途經慈利縣一條沒有中心隔離設施的路段,與相向行駛的吳某駕駛的小車會車。高某未關閉遠光燈,給吳某造成視覺障礙,緻吳某開車撞上了路邊的老人李某,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吳某的車輛受損。慈利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
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判決此案。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高某無證駕駛,且駕駛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是導緻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受害人李某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并死亡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次要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高某賠償受害人家屬10萬餘元。
【解讀】
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杜絕“晃”出的交通事故
“濫用遠光燈引發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濫用遠光燈的駕駛員能否因與事故未發生直接接觸而一走了之?”楊妮亞法官指出,民法典相關條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造成損害”4個字的限定,補全了損害後果與因果兩要件,建立起完整的過錯責任一般條款。
楊妮亞分析說,上述案例中,駕駛員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給對面車輛造成了視覺障礙,緻使他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屬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且其過錯是導緻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當根據其在具體案件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楊妮亞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據公安部統計顯示,我國每年發生的夜間交通事故中,有40%以上與不規範使用遠光燈有關,且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遠光燈可緻人瞬間失明2秒,讓人如同閉眼開車,很容易發生誤操作,往往引發交通事故。
“為何濫用遠光燈的行為屢禁不止?因為這種行為違法成本低、鮮被處罰,且交管部門執法取證難。”楊妮亞呼籲,全社會要共同打擊濫用遠光燈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杜絕“晃”出的交通事故。廣大駕駛員朋友應不斷提升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文明素養,嚴格依法遵守交通規則,做文明駕駛人。
[責編:戴蓉]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