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平台合作模式?差别在于有的寫得相對簡單、平和,權責分配上相對友好,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nft平台合作模式?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差别在于有的寫得相對簡單、平和,權責分配上相對友好。
有的寫得非常嚴格,尤其是在“禁止商用”、“用戶市場行為”、“知識産權有限許可”方面,嚴格程度不亞于我們熟悉的網絡遊戲格式條款。
個别平台的違規處理措施中甚至包含“下架、銷毀數字藏品”。
舉例來說:“收藏家不得出于商業目的使用數字藏品。目前數字藏品隻能在XXX平台交易。後續XXX平台會陸續打通與其它交易平台合作的聯合售賣形式。但收藏家不得對數字藏品進行“商業用途”,包括例如出售數字藏品的副本、出售數字藏品的使用權、利用數字藏品内容、出售數字藏品的衍生作品,或以其他方式在商業上利用數字藏品。 ”
“……均不涉及侵犯第三方肖像、隐私、知識産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否則XXX平台有權随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發布在平台上的信息、下架、銷毀數字藏品或對您的賬号進行限制等措施。”
我們看看網絡遊戲廠商如何設計這類條款,用戶違規被處罰時,引起的糾紛如何處理。畢竟都是合法“虛拟商品”和平台經營行為,有參考價值。2018 天涯明月刀
2018年03月,南山法院審結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玩家vs騰訊)。
玩家先後用兩個QQ号注冊了兩個“天涯明月刀”的遊戲賬号,一個月不到就因為“違反遊戲協議”被封号了,遂訴至法院,要求廠商解封賬号,保留和恢複遊戲賬号裡的道具和遊戲币。
她違反了什麼條款呢?01 《騰訊遊戲許可及服務協議》第6.5條規定:
玩家發生違規行為時,廠商有權采取封号、删除遊戲賬号和遊戲數據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行為包括“……(7)私自進行遊戲賬戶交易;(8)私自進行遊戲虛拟貨币、遊戲裝備、遊戲币及其他遊戲道具等交易”。
02 《<天涯明月刀>網絡遊戲用戶協議》第9.5條規定:
用戶不得進行損害廠商及其合作單位,或者其他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第(5)項是“進行任何諸如發布廣告、銷售商品的商業行為,或者進行任何非法的侵害被告利益的行為,如販賣QQ卡(即Q币)、QQ秀、點數、金币、點券、外挂、遊戲道具、遊戲裝備等。”
如果用戶違反9.5,廠商有權根據10.1、10.2的規定,采取暫時封号等措施,即暫時封停遊戲賬号。
現在再回來看玩家為何被封号。玩家經營了一個淘寶店,做遊戲代刷積分、售賣道具、贈送點券業務,也私自進行遊戲虛拟貨币交易,她承認有這個淘寶店鋪,但說這個是家人的,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法院如何處理?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在安裝《天涯明月刀》遊戲前同意接受《<天涯明月刀>網絡遊戲用戶協議》,該協議是原、被告之間關于網絡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廠商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淘寶店鋪“XXXX”有從事代刷積分、贈送點券、代購道具等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天涯明月刀>網絡遊戲用戶協議》。店鋪中的賬号都是玩家的個人賬号,據此可認定她是淘寶店鋪的經營者,她有從事代刷積分等違反《用戶協議》的行為。
同時,廠商提交的後台聊天記錄及拍賣行交易記錄等證據,可相互印證玩家存在利用涉案兩遊戲賬号進行虛拟貨币和道具交易的行為。
法院認為遊戲廠商封停賬号的處理,符合雙方約定,沒有違約。最終駁回玩家的訴訟請求。2021 夢幻西遊
2021年6月,河南許昌中院二審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玩家vs玩家)。
2020年8月21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虛拟财産轉讓合同》,約定戚某向陳某購買遊戲角色裡的物品和召喚獸。陳某當天把遊戲賬号和密碼交給戚某(便于戚某自己登陸賬号,轉移物品和召喚獸),戚某一次性支付31000元合同款。
随後,戚某把買來的部分遊戲裝備放在“藏寶閣”寄售(這是網易官方網上交易平台),并且賣出去了一部分。
9天後,戚某寄售物品的遊戲賬号突然收到網易的處罰通知,措施是“扣除藏寶閣道具交易款項”。他立刻聯系陳某詢問此事。陳某把遊戲賬号密碼(當時賣虛拟物品的那個賬号)發給他,讓他自己登陸查看。
戚某登陸後發現這個賬号發出“被盜申請”并被客服受理。客服受理後,追查鎖定了他在“藏寶閣”中寄售的明月珰、毗舍童子(3隻)、水晶帽、乾坤大罡履、獸王腰帶、靈犀神劍、芙蓉戒、乾坤帽、明月珰、相思染、逸雲佩、花映月等物品。
戚某認為這是陳某故意先賣掉裝備、召喚獸,再以自己被盜為由,投訴到官方客戶,要求找回,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返還交易款項31000元并賠償違約金。一審法院認為遊戲廠商的格式合同有效,雙方私下交易虛拟物品的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夢幻西遊《服務條款》第三條規定:
夢幻西遊《玩家守則》第八條“遊戲虛拟物品買賣規則”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上述條款有效,原被告雙方私下交易的行為,“屬于原、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利益的行為”,合同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遊戲廠商的格式條款,排除了玩家的合法權利,不能作為判定線下合同無效的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再看“數字藏品”平台條款
看完兩個案例,再回頭看“數字平台”的格式條款,會發現國内外的NFT完全是兩個不同的物種,這不是技術差異的問題,不是上某個鍊的問題,也不是能不能用法币之外的“币”購買的問題。
集體更名“數字财産”的NFT,和QQ秀、王者榮耀的皮膚、遊戲裡的武器裝備召喚獸、數字文創産品一樣,在我國的金融監管環境下,隻能是“虛拟商品”,不能是金融衍生品,也沒有二級交易市場。
除了不會因為遊戲停服就消失,理論上可以“鍊在數字資産在”,它和已有的網絡虛拟财産,在法律屬性、裁判規則方面沒有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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