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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