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法律文書生效,且對方超過自動履行期限沒有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限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出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路人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責令原人民法院在肯定時限内執行,也能夠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内采取執行措施并執行完畢;如果法院在6個月内無執行完畢的,執行申請人能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财産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财産,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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