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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