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票據罪量刑标準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僞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或者僞造信用卡的行為。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4、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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