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中的“先占”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
2、先占是指國家占有無主地并取得對它的領土主權。首先,先占的主體是國家,隻有國家方能通過先占取得領土主權,私人并不能因為先占某一無主地而成為該地之主。其次,先占的客體是無主地。無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國家抛棄的土地,或雖有土著存在,但還未形成“文明”的土地。最後,先占國必須明确作出對無主地占領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國宣告自己的主權;
3、時效取得,是大多數國家關于物權的規定。在國際法上,一國占有控制他國的部分領土有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其長期穩定的占有當中,領土主權國并沒有對其占有行為,主張自己的權力,對于該部分領土被他國占有的事實不予理睬,那麼,占有國對于該部分土地,便已經在國際社會上,以及該領土本身取得了一種穩定的管理狀态,國際法便賦予這樣的國家該土地的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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