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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