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受買人在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當是人有特殊約定之外,出賣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第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其中明确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産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産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産證的時間,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取得房産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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