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各種級别的,各地方法制辦發。行政執法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并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範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範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行政執法資格證是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對執法範圍有嚴格的限制。部分執法證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内使用。執法證的持證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二)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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