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不予立案的情形有: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訴訟時效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