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幾乎都碰見過“商品房認購書”,但購房人對此處理的方式,僅僅是從“認購書”的内容或字面簡單了解後,大筆一揮就簽上自己的名字并繳納“定金”。而現實中,由于各方面原因購房人難以履行其“認購書的約定”,所以,購房人和開發商之間便産生定金糾紛,而因此變成一場小規模的“拉鋸戰”。
定金是否可以退還?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但現實中和想象的有是略有區别的。
從商品房買賣流程中簡單剖析一下關于定金退還的情況,開發商的目的是要和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是确保交易順利的一個手段,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目的基本實現,不履行約定的概率不大,當然極個别情況除外,在此不做論述。
而購房人卻不同,可能是因為無法貸款、預定資金必須挪作他用、買房決定過于草率等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緻無法履行合同内容,此時在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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