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需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同财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人力資源部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工資;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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