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指開具或取得的發票應經而未經稅務機關監制、僞造,或填寫項目不齊全、内容不真實,字迹不清楚,沒有加蓋财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作廢以及其他不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财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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