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經過債權人同意可以以自己的信用為擔保。
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36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确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确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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