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除無民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适合擔任代理人的人外,根據私法自治原則,都可以擔任人。
因此,民訴中可委托朋友作為自己的工作人員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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