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标準,該法并未作出具體規定,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緻,差異較大,且經常變動。建議領取前詳細咨詢一下當地的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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