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仲裁程序是:
1、申請。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将進行申請人明确請求、被申請人答辯、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制作調解書。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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