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産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财産公證對外的效力為:
夫妻财産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财産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别财産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隻以其個人财産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産來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财産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财産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财産約定無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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