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又稱為标準條款、标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法律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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