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都沒有對父母子女斷絕關系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關系有兩類:自然血親和拟制血親。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于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2、對于沒有血親關系的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保護。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