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于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隐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确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請調取證據的方式必須是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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