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稅119号,下列研發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百分之五十,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在稅前攤銷;
2、人員人工費用;
3、直接投入費用;
4、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5、無形資産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6、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7、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8、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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