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确保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性,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囤積和炒買炒賣土地的行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産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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