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亦稱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一般說來,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權利和義務載體的能力,這是從消極方面來理解權利能力的。學者認為應從積極的方面來理解權利能力概念,即應從行為能力中派生出權利能力。他認為,權利能力應當是指從事法律上有效的行為的能力。然而,用傳達、代理和機關方面的問題來增加權利能力定義的負擔,很難說是一種妥當的做法。以此方式達到的權利能力的相對化,有害而無益。故應當堅持傳統定義。比如,《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