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繳納五險一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确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讨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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