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産房屋買賣需要先完成繼承。遺産房屋的交易相對比較麻煩,尤其是尚未完成繼承程序的時候進行交易。繼承在開始後,遺産分割之前,所有的遺産都處于繼承人之間共同共有的狀态,就像夫妻共同财産一樣,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單方是無法進行處分的。因此,如果要想對繼承房屋進行買賣,首先要求繼承人完成繼承程序,取得了繼承房屋的所有權,隻有這樣繼承人才具有繼承房屋的處分權。另外,繼承房屋的交易需要經過兩次過戶,第一次是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或經公證處公證的繼承文書将房屋從被繼承人名下變更到繼承人名下,第二次是将房屋從繼承人名下變更至買受人名下。
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将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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