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因第三者插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一般需要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當事人供述、聊天記錄等可以證明存在第三者的事實的證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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