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實物證據,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作出合理解釋,應當予以排除的物證、書證。對于收集書證、物證過程中存在的程序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反憲法或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沒有實質性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權益,則不宜界定為取得證據“非法”;對于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判斷,應從違法收集證據的嚴重性和排除非法證據對國家利益損害程度來權衡,要根據具體案情,衡量各方面的情況後決定非法實物證據是否可以采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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