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隻要滿足雙方主體适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緻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隻有公證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進行公證,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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