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損傷可能導緻并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并發症影響鑒定結論的,在并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确定之前,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鑒定的等級低于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于損傷不可能導緻并發症和後遺症的,委托傷殘鑒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随着時間推移,會導緻傷殘級别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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