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1、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2、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3、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4、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5、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産品的産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6、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國家設立森林生态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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